金融实务

转让证业务中的“疑难杂症”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2期 作者:邵宇锋 朱琦华 编辑:韩英彤
转让过程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可以通过修改可转让信用证得到彻底解决,这也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合理转让申请的有效方法。

最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在征求修订UCP600的意见、建议时,收到一条关于删除UCP600第38条(可转让信用证)的建议,认为可转让信用证对第二受益人来说风险太大,银行经常发生转让技术问题。对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回复是,可转让信用证是贸易融资业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全球对其都有需求,不宜做删除处理。建议和回复都一语中的,既尖锐地指出了可转让信用证的关键风险点,也解释了其存在的原因。在转让证业务中,因实际供货商(第二受益人)也加入到结算流程中,从而拉长了信用证业务的结算流程,也意味着增加了结算的潜在风险。在这些潜在风险中,大多是源于转让行接受第一受益人的不当转让申请所致,也有些是在可转让信用证开立时就存在瑕疵。

转让行“负重前行”

案例背景

可转让信用证43P: PROHIBITED,45A:1503 PACKAGES OF CHESTNUTS,CFR KOBE。第一受益人向转让行申请转让给国内第二受益人,转让申请书中注明货描:1000 PACKAGES OF CHESTNUTS,CFR KOBE。转让行暂停办理转让,原因是,根据UCP600第38(d)和(g)条,既然原证禁止分批发运,第一受益人仅转让1000 PACKAGES的货物给第二受益人则不符合惯例规定。第一受益人回复转让行称,其余503 PACKAGES会由第一受益人供货,两批货物都交给同一家货代公司,装上同一艘船发往目的地。第一受益人在换单时会替换发票,并提交涵盖503 PACKAGES货物的提单。最终,在第一受益人按转让行要求提交了列述上述情况及承诺担保相关责任风险的情况说明书后,转让行才同意转让申请,并开出已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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