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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对待信用证表意不明条款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9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为了保障各方权益,确保银行与客户顺利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和融资,银企双方应该注重专业能力的提升与风险意识的培养,切实防范信用证表意不明条款隐藏的风险。
信用证中的表意不明条款,即指信用证文本中措辞混乱、词不达意,导致含义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的条款。信用证是银行审单的基础,表意不明的条款会使银行单证业务人员与出口企业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对单据不符点是否成立或单据的处理方式产生争议,从而增加银行的操作风险与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为了防范表意不明条款的风险,使国际结算能顺利进行,本文将通过对四个案例的分析,分别从进出口方银行与出口企业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
四则案例
案例一:装运次数表意不明
信用证43P PARTIAL SHIPMENT 栏位指示,该笔信用证不允许部分发运,但在45A显示的货物描述为:“35.2公吨甲氧基钠粉末,17.6公吨应于5月10日发货,其余17.6公吨于5月15日发货。”在此情况下,出口企业若按照货描指示分为两次发运,那么与信用证43P栏的“不允许部分发运”相矛盾;但若一次发运,则与45A指示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