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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日期对生效日期的影响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9期 作者:李佳玮 编辑:韩英彤
国际惯例大多是原则性与一般性的,而实务中的情况往往复杂多样。因此银行审单人员不应直接照搬惯例条款,而需根据实际情况正确把握惯例条款的适用。

案例背景

2017年2月23日,开证行I银行收到国外交单行T银行的一笔进口信用证交单,进口货物为铁矿石。

本次交单中,提单显示的装运日期为2017年1月14日。同时,所提交的保险单据未载有“生效日期”与“出具日期”字样,而是在三个签字处显示了相关日期。三处签字分别来自于保险公司L公司、保险经纪人H公司及承保人G公司。该保险单据开具在L公司的函头纸上,并有制式条款表明,L公司与承保人G公司达成协议,承保人有权以L公司的名义对外承保。同时,该保险单据要求由承保人G公司签字作为生效要件。

L公司的签字及日期以预先印就的形式出现在制式条款下方,签署日期为2017年1月4日;G公司以具名印章加签署的方式,在保险单据中部进行了签署,但未签署日期;而保险经纪人H公司的签字则出现在保险单据右下角“授权签署”的栏位上,签署日期为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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