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防范涉汇案件语言文字翻译导致的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9期 作者:孙忠喜 熊光辉 编辑:靖立坤

“9·16”特大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系列案中,当事人为外籍和少数民族的案件多达70余起。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在询问当事人、举行听证等环节,因语言不通、文字不同等因素,导致交流存在障碍,需要翻译参与协助。翻译的参与对查明违法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影响。现阶段,由于法律法规对翻译参与行政执法的规定不完善,执法实践中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9·16”系列案件相关语言文字翻译的应对实践所做的相关分析表明,在涉汇案件中,要重视涉及到的语言文字的翻译问题,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操作,防范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当事人阿卜杜拉系阿富汗籍,在义乌经商多年,能用普通话简单交流,但是不认识汉字,也不会书写。在外汇局对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进行调查询问时,他自己带了一名翻译协助接受调查。调查时,外汇局要求当事人与翻译签订翻译委托书,由双方签字捺印,核对并留存了翻译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看不懂汉字,要求外汇局提供阿拉伯语的文书。外汇局答复当事人,汉字是中国的官方文字,外汇局无提供阿拉伯文字告知书的义务。

对该案举行听证前,考虑到当事人不懂中文的实际,外汇局事先聘请了两名在高校教授阿拉伯语的教师。听证时,因当事人未自行聘请翻译,外汇局在询问当事人并得到其不申请翻译人员回避的答复后,由该两名教师担任翻译员。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提出,调查笔录无法律效力,理由为当事人在外汇局接受调查时委托的翻译不具有翻译资格和能力,未能充分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基于否定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提出,事实未调查清楚之前外汇局不能做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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