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问答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9期 作者:王海洋 杜婷婷 编辑:靖立坤

Q:跨国公司办理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A:目前,跨国公司可以申请办理两类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其一是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文件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以下简称“279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以下简称“324号文”)。其二是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文件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文”)。

Q:跨国公司能否同时申请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A:可以。只要同时符合279号文、324号文以及36号文规定的准入条件,跨国公司就可以申请开办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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