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避免信用证寄单指示模糊不清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6期 作者:武春蓉 编辑:韩英彤
进出口贸易买卖双方及涉及的银行要高度重视信用证寄单指示条款的准确性,避免由于对收单方产生不同理解而引发风险和纠纷。

信用证结算中,一些涉及转通知、保兑和融资安排等内容的信用证,由于涉及相关银行比较多(如转通知行、保兑行、融资行等),有关寄单指示的条款往往错综复杂或模糊不清,并常出现收单行不明确、多重寄单指示等问题。由此而引发的单据错寄情况,除有可能导致单据丢失,还可能因操作不当而产生货物滞港、融资安排取消等风险。本文将通过对以下案例的分析,提示银行单证业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信用证寄单指示条款的准确性,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案例回放

2015年10月10日,国内A银行受理一笔转通知行为B银行、开证行为孟加拉国C银行的出口信用证项下交单业务。信用证为180天的远证即付信用证,转通知行B银行即为议付行,金额为94万美元,受益人为中国K公司,申请人为孟加拉国W公司。A银行审单后认定,所交单据存在多个实质性不符点。当日,K公司指示A银行不符点寄单开证行。10月22日,C银行向A银行发电文表示:单据应寄给指定议付行B银行,已于10月22日退单。A银行认为其寄单处理并无过错,且上网查询货物状态发现货物已到港,退单重寄可能产生滞港费,遂立即告知K公司C银行已退单,并发电C银行对其做法予以驳斥。同时,A银行收到退单后马上寄单B银行,B银行于11月3日发拒付报文提示不符点。11月7日,C银行向B银行发承兑电文并指示其即期议付。受益人于11月11日收到议付款项。

由于C银行退单导致寄单时间过长,进而造成货物滞港17天,产生滞港费8653.74美元。根据K公司的要求,A银行发报文给C银行,要求其赔偿不遵守国际惯例退单而给W公司形成的损失,但C银行始终不承认其做法有误。W公司因得不到开证行赔偿,遂认为此滞港费损失是由K公司操作不当所造成,要求K公司承担此滞港费。K公司将A银行驳斥C银行及追责的相关报文提交W公司,证明此损失为C银行不遵守国际惯例所造成。最后,申请人W公司承担了货物滞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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