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5期 作者:龙勇 彭伟国 编辑:谢松燕
跨部门协同监管是外汇业务事后监管的重要一环。但从实践来看,由于顶层政策指引不足、制度保障力度薄弱以及监管部门协作意愿不强等,导致成效不佳。因此,需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协同监管不足的原因一是顶层政

跨部门协同监管是外汇业务事后监管的重要一环。但从实践来看,由于顶层政策指引不足、制度保障力度薄弱以及监管部门协作意愿不强等,导致成效不佳。因此,需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

协同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是顶层政策指引不足。国务院层面未针对跨部门涉外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出台指导意见,各部委层面也未明确跨部门协同监管的目的、方式、内容以及流程等事项。由于缺乏顶层政策指导,当前“碎片化”的合作方式导致监管部门间未形成正式、全面、统一和稳定的协作机制,地方监管部门间协同监管合作难以推进。

二是制度保障力度薄弱。目前,跨部门间协同监管合作常以备忘录形式进行,其实质是一种协商机制,法律约束力不够,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运行机制的保障。同时,缺乏约束惩戒机制,部分联合监管措施难以有效执行。如某 B 类企业前往相关部门要求打印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时,被要求提供B类企业证明,但《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 年第52 号》明确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 类和C 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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