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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修改信用证费用谁来担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5期 作者:赵双 编辑:韩英彤
作为被指示方,换币转通知行在执行开证行指示的过程中产生任何费用,都可以由开证行承担。若该费用的产生源于被指示方的失误,则该被指示方理应主动承担相关费用,方为良好的银行行为。

近年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相关产品不断出现,“换币转通知”(亦称“跨境信用证转通知”)业务得到快速发展。跨境信用证转通知,是指境内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向境外通知行或转通知行(以下简称境外通知行)开出MT700人民币信用证,境外通知行根据境内开证行的授权,将信用证转换币种和金额后,以MT710形式通知受益人或转递至最终通知行(第二通知行)的信用证转通知业务。

案例背景

2015年12月25日,C银行开立一笔远期承兑信用证,由其海外分行F银行进行币种转换,之后通知给第二通知行A银行。信用证的32B域为CNY14333300。允许部分装运。47A中包含换币指示条款:在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之前,请将32B中的币别代码和金额转换为CHF2136000。我方确认授权你方进行该项转换,由此产生的银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另外,信用证在71B域又有如下规定: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偿付费,将由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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