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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又一春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5期 作者:杨吉聪 苏真 编辑:刘丽娟
3号文放宽了内保外贷业务的资金回流限制,使得内保外贷业务再次掀起波澜,成为跨境融资业务中的热点。

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下称“3号文”),允许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回流境内使用。这一新政使得内保外贷业务再次掀起波澜,成为跨境融资业务中的热点。

配套政策不断完善

内保外贷业务是商业银行跨境金融服务中一项重要的金融产品,也是境内企业在全球尚未有统一的抵/质押规则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资源进行投融资的重要渠道,对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具有重要作用。境内机构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始于中国人民银行于1987年公布的《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银发〔1987〕18号)。最初只能有法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才能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此后,跨境担保相关政策逐步放宽,担保人覆盖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但对融资性担保实行了很长时间的额度管理,且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一直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回流使用。3号文放宽了内保外贷业务的资金回流限制,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和股权投资等方式调回境内使用。这对进一步便利企业跨境投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的资源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服务实体经济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

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目标主要有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关联机构增信,多用于为境外关联机构增补流动资金或境外发债业务。实务中,境外新设公司在成立之初,由于业务还未开展,现金流不足,可供抵/质押的资产以及财务报表均难以满足融资所需,很难从国外当地银行获得融资。而通过境内企业和银行联动办理内保外贷,则可以帮助境外新设公司建立信用链条,使其获得海外融资。而境内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内保外贷模式在海外发债,其债项评级很可能被视同为该备证开立银行的评级,能够降低发债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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