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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信用证失效事项的判定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5期 作者:王琳 杨光 编辑:韩英彤
实务中,受益人和交单行应对载有分期装运和分期支款条款的信用证保持敏感度并谨慎处理。

在信用证的众多类型中,分期信用证是较为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对装运或支款期间做出了明确规定,且根据UCP600第32条的规定,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装运或支款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实务中,受益人及银行往往容易忽视分期信用证的这一特性,对导致失效事项的认识存在模糊之处。本文将通过对实务中三个案例的分析,对分期信用证失效事项的判定进行探讨和总结。

未按期支款案例

案例背景

1月8日,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46A单据条款栏位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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