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释疑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5期 作者:刘毅 编辑:靖立坤
根据37号文的相关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在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其登记或补登记应按照该文件规定办理,但不能进行外汇登记。

Q:某境内个人2006年移民国外,2013年入籍移居国。同年,在境内购入了一套商品房。近期拟出售该商品房。请问售房所得款项是否可以换汇汇出境外?如果可以,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A问题的核心在于该境内个人2013年购买商品房时是否已经取得外国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若2013年购买商品房时,个人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或外国国籍,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所需材料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的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下称“13号文附件”)中第1.25款“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项下的相关内容准备。

2013年购买商品房时,该个人尚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或外国国籍,应到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手续,所需材料包括: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该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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