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问答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5期 作者:张惟栋 王雨航 编辑:靖立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可按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

Q:哪些企业可在人民银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从境外融入资金?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下称“9号文”)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可按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这里的法人企业指的是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Q:一家中资企业,拟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办理的流程是什么?融资资金使用有何规定?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