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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指定偿付银行信用证业务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4期 作者:陈海越 编辑:韩英彤
如果开证行在偿付行付款后才发现单据不符而拒付,向索偿行追款将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情。因此建议开立即期信用证时选择作风和信用良好的银行作为指定行。

指定偿付银行信用证是开证行指定第三方银行作为偿付行代为付款的信用证,是国际信用证中大量存在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有着便于款项支付,便于受益人快速、安全收汇,降低资金成本等优势。本文将从开证行角度对此类信用证操作要点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以帮助开证行更好地办理此类信用证业务。

指定偿付行信用证的开立要点

适用规则

UCP600第十三条指出,信用证开立时必须明确,该偿付是否适用于ICC银行间偿付规则,如果没有规定,应按照UCP600条款的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与发送偿付授权电报时,可选择所适用的规则。对此,URR725第一条也强调,需在信用证与偿付授权中明确注明偿付遵循本规则,即信用证必须明确是否适用于URR这一银行间的偿付规则。若明确适用,信用证40E场栏位应选择“UCPURR最新版本”或在47A场添加“偿付规则遵循URR最新版本”;若明确不适用,信用证40E场栏位则应选择“UCP 最新版本”或在47A场添加“偿付规则遵循UCP最新版本”。此外,在偿付授权书中也应添加相关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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