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规范开立电放提单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4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银行要开好电放条款,须尽量使其与规则和惯例相结合。建议信用证对电放提单的内容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
在银行日常处理开证业务的过程中,常会遇到电放提单条款,但UCP及ISBP上均没有特别对其进行明确定义,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实务中,银行对于电放提单存在的相关风险往往缺乏了解,客户所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上的电放提单条款也不尽相同。
那么,常见的电放提单应以怎样的格式出具?在日常的开证过程中又有哪些注意点值得关注呢?
电放提单的风险及防范
一是“电放提单”无单放货的风险。所谓无单放货,是指船公司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向某人发放货物的行为。这可能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在电放提单的情形下,由于船公司并不出具正本提单,因而必然会出现“无单放货”的现象。但并不是所有的无单放货都会带来风险,其关键取决于由谁命令船公司对某一票提单下的货物进行电放:当由卖方命令船公司进行电放时,此时的无单放货风险较小,因为卖方只有考虑了风险后,才会电放提单;而当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命令船公司电放时,则无单放货就可能隐藏较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