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

直面货物被拍卖困局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4期 作者:袁斌 温莉 编辑:刘丽娟
2016年底结案的两起因货物被目的港海关拍卖导致货主货款损失的索赔案件,可以为其他出口企业提供一种有效保护自身货权的思路。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企业可能会遇到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被拍卖的情况。其中,有的是因为贸易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存在弃货、无人提货而被目的港海关等主管部门拍卖;但也存在货主确认要货并在积极退货或转卖第三方的过程中,货物仍然被拍卖的情形。对于前一种情形,实践中如承运人未从拍卖所得中受偿,往往认可其还可继续主张如集装箱超期费等费用损失。但就后一种情形则颇有争议:是一旦货物被海关拍卖承运人即可免责呢?还是要综合考量拍卖是否必然、运输合同各方是否履行了自身职责等客观情形后再行判断呢?2016年底结案的两起因货物被目的港海关拍卖导致货主货款损失的索赔案件,可以为其他出口企业提供一种有效保护自身货权的思路。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M公司从中国宁波港出口不锈钢产品至斯里兰卡,货物报关价值366918.97美元,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订舱。货物于2014年6月28日出运,7月9日M公司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做改港或退运,马士基回复无法改港,退运需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M为此询问是否可原船带回,马士基回复不可,需清关后经当地海关批准方可退运。货物于2014年7月12日到港,马士基于2015年1月29日向M公司签发全套正本提单。2015年5月18日,M公司发邮件称决定向马士基申请退运,马士基公司随后告知货物已被拍卖。另查明,货物在2015年3月13日被目的港海关拍卖。M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无独有偶,2016年4月,宁波另一家进出口公司Y公司也因一批价值110980.41美元的货物在联系退运并已缴纳清关费用之后,被告知货物被海关拍卖而导致货款损失。两案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M案的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后续Y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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