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承付与偿付之争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2期 作者:李钦 编辑:韩英彤
规定好信用证偿付条款,明确开证行承付或偿付责任,进行合规操作,是有效规避开证行风险的重要途径。

国内某银行(开证行,本文简称IB)与新加坡某公司(受益人,本文简称BC)就信用证业务产生争议,特别针对IB收到单据后,对BC的交单行(本文简称PB)发送MT752电文的认定,其性质到底是承付电还是偿付授权电,各执己见。最终,BC把IB告上香港高院。该案自2009年一审起,直到2014年终审,经历了5年多时间。虽然尘埃落定,但终审观点尚有商榷之处。不过,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开证行应该汲取的教训:规定好信用证偿付条款,明确开证行承付或偿付责任,进行合规操作,是有效规避开证行风险的重要途径。

案情概要

签订合同

国内进口商(信用证下申请人,本文简称AC)于2008年7月18日与BC签订进口45000湿吨铁矿粉(iron ore fines),不允许分批,单价每干吨183美元,合同金额8235000美元,数量金额有10%增减幅度,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