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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部门监管合作——外汇局与税务总局签署合作备忘录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2期 本刊记者:王亚亚

11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此举旨在通过加大信息共享力度,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施联合激励和共同惩戒措施,进一步促进外贸发展。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副局长汪康、总经济师任荣发,外汇局局长潘功胜、副局长杨国中等出席签约仪式。

对于此次《备忘录》的签署,外汇局局长潘功胜表示,“这次信息交换更加细化,促进了双方监管工作,未来可以尝试更多的合作方式。”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这是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在过去多年合作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层次合作,大数据时代加强信息共享。”

外汇局与税务总局约定,双方按照“互联互通、协同监管、风险共治、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实施联合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拓展部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备忘录》明确,外汇局与税务总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外汇监管和税收征管相关数据。两部门利用共享的数据,对出口退税管理、跨境税源管理、外汇收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双方共享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共同实施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助、结果互认”。

早在1991年,外汇局与税务总局就启动了合作机制,当时双方确立了出口收汇和出口退税的联动机制。外汇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税务部门凭外汇局出具的已办理核销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2012年,双方合作进一步推进,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外汇局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管理方式由事前管理向事后监管转变,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转变。税务部门也简化了出口退税办理手续。双方通过建立电子信息交换机制,优化升级联合监管方式。此外,自1999年以来,两部门还在服务贸易付汇和非居民税收管理等方面开展监管合作,并取得了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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