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重视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

来源: 《中国外汇》2016年第22期 作者:张率慧 张疏影 编辑:韩英彤
如何在推动业务发展的同时,防范各类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值得银行从业人员探索和实践。

在办理信用证开立业务时,除了审查客户资质、落实客户的信用担保,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步骤。而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客户主营行业惯例的生产经营周期、商品价格以及资金回款情况等要素。本文拟从代理同业开立一份国内信用证业务中所碰到的问题,来明示审核贸易背景的重要性。

案例背景

本案例发生于2016年10月初。C银行收到H银行代理开立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申请,信用证类型为可议付的远期信用证,金额为4091.5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正本货物收据签发日后179天;通知行为X银行,申请人为L投资公司,受益人为R贸易公司;交易商品为精对苯二甲酸,属于化工类大宗商品。

根据C银行的有关规定,代理同业开立信用证业务是指该行接受国内同业的委托,作为开证行为其公司客户开立国际/国内信用证的业务。该业务项下,国内同业是代理开证业务的申请人,承担对C银行的第一性支付义务;C银行是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国际/国内信用证单证相符条件下第一性承付责任;国内同业的公司客户为信用证的名义申请人。根据C银行的规定,在处理这类业务之前,其不仅要对提出申请的同业进行相关业务资质的审查并与该同业签署合作协议,而且还要对同业提交的客户开证资料按照其现行的一般开证业务项下产品及合规等方面的管理要求进行审核。由于此笔业务开立的是可议付的远期信用证,为了考察延期付款期限与基础交易的匹配性,C银行要求H银行额外提供申请人(L公司)的下游销售合同。经C银行比对L公司的上下游基础合同后发现,L公司的下游销售金额小于其信用证中的上游采购金额,明显不符合贸易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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