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

银行保函业务中的法院干预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2期 作者:宋昌纯 译>周晋
尽管法院不应干预银行保函业务,但事实上,利用显失公平原则来止付保函的判决其实并没有破坏银行保函的可靠性,反而对保函各方确保了可靠性。

笔者曾一度认为,法院对银行保函业务的干预损害了国际银行保函的可信度。银行保函是银行无条件的付款责任。通常当受益人通过提交表示申请人违约或无法履行合约责任的声明并提出索赔时,银行将立即付款。在这一系列程序中,受益人不必证明申请人违约,受益人只需提交声明就可以触发付款。银行保函确保申请人履约,受益人因此确信申请人会履行合约责任,若其未履行,受益人仅需请求所在银行向银行保函的开立方索赔。虽然没有太多机会碰见法院对银行保函的干预,但笔者之前认同银行业和法律界评论家的观点,即法院不应干预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业务中的显失公平原则

2011年,新加坡法院审理了一桩新加坡的案件:JBE财产私人投资有限公司诉嘉孟私人投资有限公司。在这一案件中,显失公平原则(unconscionability)被用来止付一个银行保函项下的受益人索赔。

长期以来,仅仅允许用欺诈的理由止付银行保函。在信用证项下,欺诈的事实相对较容易认定,例如在信用证项下运输的原有货物被换成了一文不值的石头。与信用证业务不同的是,在银行保函项下很难证明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是存在欺诈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虽然申请人履行了合约责任,但是法院并不允许止付银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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