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

重视发展中韩贸易融资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2期 作者:李钦 李睿
银行业应重视中韩自贸协定达成的安排,更加全面、深入地挖掘自贸协定带来的机遇,大力开展自贸区贸易融资业务。

2015年12月9日,中韩双方共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并第一次降税,并于2016年1月1日第二次降税。这意味着,中韩自贸协定(FTA)正式落地。根据协定,中国将在20年内实现“零关税”的产品达到税目的91%,进口额的85%;韩国的“零关税”产品达到税目的92%,进口额的91%。中韩自贸协定的实施为两国货物贸易提供了制度保障,拓展了电子商务、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等新兴战略领域的合作,为两国产业界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全球价值链的逐渐扩展,特别是区域生产网络的日益融合,中韩两国建立自贸区对产业界的好处,不仅体现在更低的关税和更大的共同市场,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通过降低贸易成本和相互开放市场,促进两国产业链之间更加紧密的融合和竞争力的共同提升,实现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共同发展、互利共赢。在当前的经济新常态下,面对经济发展的瓶颈期,银行业也应该以长远、辩证的眼光,看待中韩自贸协定达成的安排,更加全面、深入地挖掘自贸协定带来的机遇,积极参与其中,更加充分、有效地利用自贸协定提供的成果,积极拓宽业务范围,寻求业务突破口,大力开展自贸区贸易融资业务。

中韩自贸协定内容

中韩自贸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笔者将其中涉及货物贸易的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一是向韩国出口的商品须获得原产地资格的标准要求。在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章节中,对原产货物的判定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原产货物主要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在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第二类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第三类是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对于第三类情况,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5205个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产地标准。在实施程序方面,协定对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进口申报、原产地核查等均做出详细规定,企业可按照协定中的具体要求进行申领。二是双方企业在履行通关手续时可以得到的便利。在中韩自贸协定中,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章节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公开透明,简化通关手续,加强海关合作,运用风险管理和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快货物放行,为双方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通关服务以及共同维护双边货物秩序等内容。根据协定,双方将及时在互联网上公布与中韩双边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就商品的税则归类、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等做出预裁定,同时,将采用简化的海关程序高效放行货物,允许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三是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领域的相关规定。SPS章节主要包括目标、范围和定义、重申、技术合作及委员会等条款。双方承诺将世贸组织(WTO)《SPS协定》的内容纳入自贸协定,WTO有关便利贸易的原则得以体现。同时,双方专门设立技术合作条款,同意在风险分析、疫情监管与控制、微生物与农药残留检测等领域加强合作并开展联合研究,共同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此外,双方成立了SPS委员会,明确技术磋商程序及渠道,以及时解决贸易中出现的技术壁垒问题。四是韩国农水产品市场开放有限。由于中国与韩国其他自贸伙伴不同,两国地理相邻、生产品种相近、口味相似,韩方担心中国农水产品,特别是水果、蔬菜等生鲜食品给韩国带来较大冲击,因此,韩国农水产品开放程度不高,农水产品自由化水平最终定为“税目70%、贸易额40%”。

中韩自贸协定给贸易融资带来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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