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融资

“营改增”对贸易金融产品的影响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2期 作者:胡永强 林云稚
手续费收入缴税后可供企业进项抵扣,相对于利息收入,银行和企业承担的税负更低。从长期来看,银行应发挥贸易金融业务优势,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实行。从总体上看,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因金融同业业务、金融市场业务被纳入征税范围,税基增大,“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是税负增加。对于贸易金融业务而言,营业税下税率约为5%,而增值税由6%的价外税税率折算为价内税的税率为5.66%,“营改增”对于贸易金融业务看似几无影响。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文从微观的产品角度梳理和探究这一问题,发现“营改增”对于贸易金融中的贸易融资同业合作类业务具有较大影响。

影响不容忽视

影响一:手续费收入占比高,贸易金融业务更加重要

理解“营改增”对贸易金融的影响离不开对增值税基本知识的认识。增值税的大致原理是,一个纳税主体发生收入时缴纳销项税,向付款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支出时从收款方获得增值税发票,获得的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叫做进项抵扣。这样,一个纳税主体的实际税负是销项税金额减去进项抵扣金额,即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一个纳税主体的销项税形成另一主体的进项税,环环相扣,构成增值税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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