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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ABS初兴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2期 作者:胡喆
以信用证下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入池已有交易先例。如果信用证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全面放开,这将是继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之后,证券化市场在应收账款融资领域的又一创新。

国内信用证作为远期结算与短期融资工具,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开证量快速增长。因此,以信用证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ABS)业务也在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信用证的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企业开拓直接融资渠道,有助于缓解大量持有信用证资产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同时,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透明化操作,可以帮助银行有效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

典型交易结构初探

根据当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确定了信用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交易结构(见图1),主要的交易步骤包括:买卖双方签署基础贸易合同,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卖方发货后向开证行交单,开证行审核单据后,受益人取得开证行无条件的到期付款承诺;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受益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出售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前述应收账款债权;交单行/托收行接受信用证受益人指示,并向开证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将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告知开证行新的资金划付路径,开证银行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机构回复确认电文;信用证到期后,开证行直接将款项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计划管理人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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