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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参与ABS的模式选择

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2期 作者:叶家平 邵兰兰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ABS中破产隔离功能有着很高的契合度,信托公司参与ABS有着天生的优势,未来市场上将会看到信托公司主导的更多的产品创新。

近两年,ABS市场主体的参与热情高涨,市场产品创新接连不断,ABS已成为大多数信托公司认同的转型方向,信托业普遍对参加直接融资的企业ABS寄予厚望。基于目前市场已发行的产品,笔者拟从实务角度对信托公司参与企业ABS的模式进行相关分析与业务解读,以飨读者。

信托公司参与企业ABS

根据国内目前分业监管模式,信托公司虽然隶属银监会监管,但在证监会主导的企业ABS中,对信托计划参与ABS并未明确做出禁止参与的规定。wind相关数据显示,截至到2015年年底,已共有38家信托机构获得ABS业务资格。在产品方面,自2014年,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以来,共有11个信托受益权ABS项目在交易所公开发行,规模超过100亿元,除海印股份项目外,其他10个信托受益权ABS项目均是在2015年发行的。其中,中信信托发行的“中信茂庸投资租金债权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建信信托发行的“嘉实建信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无疑开拓了信托公司参与企业ABS的新模式。

根据wind统计,在企业ABS产品实践中,创新运用信托计划的主要类型是以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并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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