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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外汇》金融&贸易2016年第2期 作者:刘军

不同的机构投资主体对于收益的水平线标准不同。根据目前企业ABS产品的市场投资情况来看,主力投资机构为商业银行、券商资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资金、保险资金及其他另类三方投资机构。这里的另类三方投资机构主要是指在未来证券化产品投资准入门槛降低的情况下,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以及QFII资金等资金方会相继加入到企业ABS的投资队伍中,成为继商业银行之后的又一大波投资主力。

不同的投资主体在选择ABS产品时有不同的偏好。目前,银监会规定的商业银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对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权重有要求(见附表)。整体而言,商业银行属于风险考虑优先的稳健型投资者,高评级、优先级的产品为其所亲睐,大多优先认购AAA评级的产品,以降低风险权重;劵商/资管投资主体可投产品范围比较广泛,对ABS更看重收益;私募基金也较为重视收益,倾向于短线产品以及夹层、高收益产品;公募基金普遍比较重视ABS产品的流动性,但是具体也要看基金性质及其投资比例的要求;保险资金虽然便宜,但是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证券化产品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保险资金管理内控相对严格,所以保险资金重视风险,偏好金融机构的ABS产品。所以,证券化产品的计划管理人应当有一个投资机构清单和产品风险偏好目录,做到知己知彼,以提高产品推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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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已发行的消费金融类的证券化产品,最大的买家仍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动力稍显不足,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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