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受益人更改汇票期限引发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2年第20期 作者:姜虹梅 朱莉 编辑:韩英彤
交单行的交单面函是开证行审核相符交单的重要依据。当交单面函所载的付款期限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时,开证行应就面函的错误付款期限发报交单行,确认其准确的付款期限并进行后续业务处理。

在信用证业务中,付款期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付款期限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付款的时间节点,还直接影响到开证行承付责任的履行。如果交单行面函或受益人提交的汇票显示的付款期限与信用证条款约定不一致,开证行将按何种付款期限来确定付款责任的履行日期呢?

案例分析

2021年2月,开证行收到一笔进口信用证项下到单。经审核,开证条款中的付款期限为“装运后45天(45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交单行面函及受益人提交的汇票上显示的付款期限均为“即期(AT SIGHT)”。开证行发报交单行,就付款期限问题进行确认。交单行回电:“全套单据已交付开证行,受益人坚持即期付款,请开证行联系申请人确认即期付款事宜。”开证行随即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付款期限应按照信用证条款处理,拒绝即期付款。

那么,在付款期限与信用证条款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作为开证行可否按信用证条款直接以远期信用证处理并做出承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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