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保证人的抗辩权利剖析
保证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典型合同,对债权保障及融资担保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法典》中“保证合同”一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担保法》”)的基础上对该类典型合同的法律属性、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抗辩、诉讼时效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原《担保法》以解决三角债问题为立法初衷,注重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的利益保护不足。《民法典》在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期间、债权转让等方面更加注重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以体现公平原则,也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商事保证人的抗辩权利
保函是应保函开立申请人(通常为合同中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的要求以其合同相对方为受益人开出的,用于担保基础合同的当事一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承诺。按照担保合同与其所担保的基础合同是否具有主从关系,保函可分为从属保函和独立保函。基于独立性的基本原则,独立保函的担保关系独立于其担保的基础交易关系。开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仅基于担保关系本身而产生,即开立人因受益人的交单与保函的约定不相符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此外,独立保函的开立人还享有欺诈抗辩权利,构成开立人对凭保函受益人相符交单而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唯一例外。可见,开立人在独立保函项下行使抗辩权利的空间十分有限,由此体现出这种以金融机构为出具主体的担保更加注重实现商事债权的便捷性和高效率。从属性保函隶属于“保证合同”范畴,从属于其担保的主合同。为平衡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保证人的抗辩权在保证人权利保护机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法典》为保证人主张抗辩、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法律空间。
在商事保证人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担保公司等主体开立的从属性保函中,商事保证人在保函项下通常仅承担付款责任,而非代主债务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合理、合法、充分地行使抗辩权利能够维护担保交易安全,保护商事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资金损失。根据对保证人抗辩主张的来源进行划分,保证人的抗辩可分为保证人基于保证合同而生的抗辩和基于主合同而生的抗辩。由于行使抗辩权利的基础不同,商事保证人为行使抗辩权获取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可按照前述分类对抗辩权利的行使进行差异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