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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银行保函的分批担保问题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21期 作者:牛凡 编辑:韩英彤
为了避免因开证模糊不清引致风险,对于结算中涉及保函的信用证,开证行在开证环节应对保函的出具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以维护自身和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国际贸易实务中,机械设备和生产线一直是我国进口的主要产品。许多大型机器设备或生产线的结算都采用信用证。使用信用证结算时,为了满足进口商对于设备调试时长的需求,有时在跟单信用证项下会要求出口商提交质量保函,用来担保设备在一定期限内的调试要求。独立的信用证遵循UCP600,独立的保函遵循URDG758。当保函作为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的单据时,对于保函的审核,银行应特别加以关注。

案例背景

2017年5月26日,开证行开立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金额为EUR1736000,用于进口两套测力计系统。信用证禁止部分装运。

信用证分PART A和PART B两部分结算。付款方式具体如下:PART A (EUR1519000)为合同金额(EUR2170000)的70%,凭发票、提单等装运单据结算,交单期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PART B(EUR217000)为合同金额的10%,凭汇票、买卖双方签字的验收报告和受益人银行出具的尾款保函在信用证效期(2018-05-15)内交单结算。其中尾款保函要求担保10%(EUR217000)的合同金额,担保期限为验收报告后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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