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美国“长臂管辖”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9期 作者:刘旭 程炜 编辑:任风远

“长臂管辖”最早起源于美国国内各州之间的司法判例,旨在通过对域外行使管辖权,解决各州之间的管辖冲突问题。上世纪70年代,美国针对海外腐败、跨境洗钱等问题,在金融监管等领域逐步引入“长臂管辖”,用以解决国际间的经济政治问题。笔者认为,“长臂管辖”是根据一国国内法自行采取的单边措施,某种程度上有损于国际交往中的主权平等和对等原则,因此,我国不可照搬美国经验;但在外汇管理中可适度引入长臂监管的理念,通过建立外汇管理长臂统计制度,实现对跨境资本流动的长臂监管。

美国的“长臂管辖”实践

反洗钱、反恐融资领域。“9·11”事件后,时任美国总统的布什批准了《美国爱国者法案》,初步形成了覆盖全世界的金融反恐融资监管体系。该法案的第317条和第319条提出了“长臂管辖”原则。一是只要可送达诉讼文书,即可实施“长臂管辖”。如果外国人或外国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活动,只要可依法送达诉讼文书,美国法院即可对其行使司法管辖。二是可追缴境外银行资产。美国相关部门可通过在美国境内采取手段,对涉嫌洗钱的机构或组织存放在外国银行中的资产实行追缴。三是可扣押境外银行在美国境内分行账户内的资金。如果资金存放在某一境外的外国银行账户中,且该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设有银行账户,该资金可被视为存放在后一个账户中,美国相关部门可直接针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扣押和没收措施。四是要求外国银行提供交易记录。美国可要求在美国设有代理行账户的外国银行向其提供与该代理行账户有关的交易记录。

金融监管领域。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为加强金融监管以及对本国投资者的保护,该法案对境外相关金融机构实施“长臂管辖”。一是明确在期货与衍生品市场中对境外机构的监管。针对美国期货与衍生品市场,明确对可能影响美国投资者利益的外国机构实施监管,并对与美国直接关联的国外衍生品交易所和中介机构加强管理。二是明确对境外交易对手等实施监管。对美国机构的境外交易对手、对为美国机构提供交易和清算服务的交易平台及清算所,均提出了域外管辖要求。三是要求外国银行对其在美分支机构加强管理。在《多德-弗兰克法案》框架下,2014年美联储通过了《强化外资银行集团审慎标准规则》,针对外国银行在美设立的附属公司、分支机构等,提出了管理模式、风险控制、压力测试、债务与流动性限额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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