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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提单的“背书”之惑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9期 作者:钟羽 编辑:韩英彤
银行在审单时除了“表面相符”原则,更应考虑到实务的需求,坚持独立审单原则,谨慎地提出不符点,避免因不符点争议卷入银行间繁琐的交涉和基础交易双方的商业纠纷。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信用证项下指示提单的背书问题展开讨论。

案例回顾

案例一:提单无背书

M银行为开证行,信用证条款中规定,“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A BANK,MARKED 'FREIGHT PREPAID',NOTIFYING APPLICANT.”(全套清洁海运提单,凭A银行指示,提单须注明‘运费预付’,且通知申请人。)该条款中对背书无明确要求。所提交的单据含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其中收货人(CONSIGNEE)注明“TOTHEORDEROFABANK”,但无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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