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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笔进口来单适用规则的考量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9期
作者:朱沁梅
编辑:韩英彤
操作
面对实务中的复杂情况,收单行应谨慎进行业务操作,在符合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尽量做到合规合理,以满足进出口贸易双方以及银行自身的需求。
案例经过
A银行应客户申请开立受UCP约束的信用证,之后收到一套单据。该套单据面函注明PURCHASE ORDER NUMBER为A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号,同时注明,该套单据受URC522规则约束。单据内容上,该套单据存在过效期、晚装、晚交单的不符点。汇票的出票条款为DRAWN UNDER LETTER OF CREDIT NO: 0801LCXXXXXX,汇票的付款人为A银行。
案例分析
该套单据究竟应该以信用证项下来单的方式处理还是以托收的方式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