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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单行寄单地址的选择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9期 作者:郑雪 编辑:韩英彤
交单行应根据信用证具体条款的内容,准确判断单据寄送地址,以避免错寄单据导致退单或延迟回款等情况的发生。

寄单条款是信用证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更是开证行给交单行的重要指示。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会使用“FORWORD TO”“MAIL TO”等词汇明确规定单据应该寄送至何处。但有时,信用证中的寄单条款并不清晰,如有的信用证中未明确表明单据的寄送地址,有的信用证中则含有多个关于寄单地址的指示。此时,交单行如何正确选择寄单地址,将直接关系到申请人能否及时提货、受益人能否尽早收到款项。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探讨交单行寄单地址的选择问题。

案例背景

案例1

5月16日,交单行C银行收到一笔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交单。开证行为A银行,转通知行为B银行,B银行未加具保兑。信用证42栏位中显示期限为SIGHT(即期),信用证47栏位中有如下条款要求:B银行将对装船日后180天的远期期限进行贴现,并即期支付受益人款项,期间利息由申请人承担。信用证78栏位中关于寄单地址的指示如下:请将单据两次寄送到A银行。同时,信用证中未提供B银行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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