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防范非单据化要素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3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要将对非单据化要素的理解和把握,与单据审核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二者均不可偏废。
对于出口信用证来说,影响回款的因素大致可分为两类——单据化要素和非单据化要素。根据UCP600的规定,“当所递交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要求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者开证行有权拒绝承付或者议付”。因此,若单据自身有不符点,则会面临被拒付从而无法按时收回款项的风险。实务中,时常还会遇到另一种情况:尽管单证相符,但仍无法按时回款。这通常是由于未能满足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或者因出具面函、寄送单据、发送电文步骤出现操作不当等问题。为便于进行论述,本文将这类与单据无关的影响因素称为非单据化要素。实务中,制单/审单人员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单据处理上,容易忽略影响回款的非单据化要素,从而导致被拒付或者延迟回款。
典型案例
案例一:索汇信用证项下误发电文案
案件过程。某日,指定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并要求退还索汇本金及利息。经查,这是一笔索汇信用证项下的不符出单业务,面函上注明了“如接受单据,请授权我行索汇”语句。但奇怪的是,该笔业务的确在出单后不久收到了偿付行的付款。经进一步查询档案得知,该笔信用证78栏位要求指定银行在出单时向开证行发送电文,电文中须含有货物、装运信息以及回款路径,开证行将在收到电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授权偿付行付款。在出单时,指定银行经办人员未理解发送该电文即等同于索汇的深刻含义,在不符出单的情况下惯性思维地将其等同于一般电文进行了发送,导致开证行在收到电文后授权偿付行付款。当时恰逢商品价格行情下行,申请人试图压价未果,随后开证行拒付并追索本金及利息。受益人向指定银行问责,指定银行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