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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3期 作者:高畅 编辑:靖立坤
制度更名突出了贸易信贷调查的统计意义,而申报原则的调整则明确了代理业务的申报原则。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发布,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汇发〔2016〕1号)进行了修订。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的演变

贸易信贷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与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中国境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主体(含港、澳、台地区)进行货物贸易交易时,由于货物的资金收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具体来说,当企业开展出口/进口贸易时,若预收/预付、延收/延付货款,则会产生贸易信贷。但需要注意的是,贸易信贷中的“进出口贸易”与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贸易概念不完全一致:贸易信贷所指进出口贸易,包括一般贸易等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但也包括离岸转手买卖、网购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而在海关统计项下的以获取/支付工缴费为目的并不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来料/出料加工,则并不包括在贸易信贷的进出口贸易中。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开展贸易信贷调查,并自2003年起,将调查周期定为半年;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贸易信贷调查制度》,使此项调查制度化;2009年贸易信贷调查首次使用了新的抽样和测算方法,并开发了配套系统,数据采集和查询统计分析能力得到加强;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贸易信贷的定义,指导企业主要依据其财务报表填报数据;2011年,贸易信贷调查推广至全国,调查频率提高至季度,并对部分填报要素进行了优化;2012年,再次修订制度并升级系统;2016年,第三次修订新版贸易信贷调查制度,统计频率提高至月度,统计内容和统计口径均进一步简化,还将规模以上大型企业纳入调查。2018年,对2016年的制度进行了小幅修订。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介绍

法律依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未按照规定申报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调查指标。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含三张报表,包括调查对象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和《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调查指标主要包括:调查对象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行业属性代码、主要贸易方式、主要出(进)口国家及地区、当期出(进)口总额、当期收到(支付)的出(进)口货款金额、期末账面出(进)口应收(付)款余额、对关联企业的出(进)口应收(付)款余额、期末账面出(进)口预收(付)款余额、对关联企业的出(进)口预收(付)款余额、其他因素导致的当期偏差、出(进)口应收(付)款平均周期等。

样本选取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年初确定参与月度调查和年度调查的企业名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上发布。原则上,全部月度调查企业的进出口规模或贸易收付款规模,应能覆盖全国总量的50%,全部月度和年度调查企业合计的进出口规模或贸易收付款规模,应能覆盖全国总量的70%。

外汇局的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贸易信贷调查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和修改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及调查表,负责对外汇局分支局相关工作的培训、指导,负责汇总、编制全国贸易信贷流量和存量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根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每年完成辖内企业的月度和年度调查两项工作,负责对调查对象进行培训和指导、采集调查对象申报数据、控制申报数据质量和汇总分析有关数据。对于未按照《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申报的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对其进行处罚。

数据公布的时间。中国贸易信贷数据的公布时间、公布范围、公布内容、公布频率以及公布方式,均以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相关公布要求为准,详细公布时间表可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中的相关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更名。将《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更名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突出了贸易信贷调查的统计意义。

修改申报主体确定原则。将申报主体确定原则修改为“谁进行贸易收付款,谁申报”。这是由于实务中某些进出口代理企业同时开展代理报关及收付汇业务,虽不记录财务账,但可根据业务台账等信息源集中申报多家被代理企业的贸易信贷数据,而实际账务处理企业往往由于规模有限难以进入样本范围。因此,申报原则的调整明确了代理业务的申报原则。

调整相关概念及指标解释。一是将“贸易信贷”的概念中“因货物进出口而产生的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修改为“由于货物的资金收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应收/预收款和应付/预付款”,进一步强调了该项统计与国际收支统计原则的一致性。例如,网购等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部分,应纳入贸易信贷货物范畴。二是更准确地描述“离岸转手买卖”的概念,将“但该货物始终未进出我国国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修改为“但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交易”。由于实际存在暂存国内的过(国)境货物不属于海关统计的实际进出关境的货物,因此此处将“国境”修改为“关境”,并与间接申报等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中相关表述一致。三是对部分容易引起误解的指标解释进行了修订。将“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中“调查对象出口货物的主要交易对方所属国家及地区”修改为“调查对象出口货物的主要交易对方注册地所在国家及地区”,即明确了应按照企业注册地归类其所属国家或地区。四是调整了产生偏差(贸易信贷不能完全解释进出口与收付款缺口的部分)的原因,将“由于税费、溢短装、汇率折算、轧差结算、无需收款等各类账务处理”修改为“由于汇率折算、核销坏账、无需收款等各类账务处理”。删除了其中的税费,是因为根据现行填报原则,税费等因素不会产生上述偏差。

此外,为配合《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更好地开展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帮助被调查企业深入理解各项指标,国家外汇管理局即将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以举例的方式对如何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及《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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