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镜鉴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3期 作者:熊启跃 编辑:孙艳芳
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点值得关注:一是立法;二是“控股”认定及业务准入;三是监管主体;四是杠杆管理;五是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管理;六是外资机构监管。

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快速发展,在促进金融业集约化和综合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由于缺乏监管,造成了一些风险隐患。对此,我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模式

与一般公司相比,金融控股公司有以下特点: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构成,控股公司作为母体,既可以是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以是直接从事金融或实业的经营机构。在金融控股公司内,不同金融业务由各子公司分别从事,子公司之间可实现风险隔离。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从全球范围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主要以美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为代表,是指金融机构对非银机构控股或设立全资子公司。美国的大型金融机构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该模式的优点是,各业务板块彼此相对独立,有利于风险隔离;但由于母子公司层级过多,降低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效率,在交叉销售等方面也不易产生协同效应。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适应了美国监管体系对于跨州设立分行开展经营(Interstate Branching)的严格限制,子公司的模式使得持有国家银行(National State)牌照的银行,能够在各州当地与持有州银行牌照的机构享有同样的特许权价值。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