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

善用争议解决条款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0期 作者:陈希佳 敖青 编辑:李茜
在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设的过程中,企业除了提高事后的争议解决能力,更应重视在签订合同时完善项目的争议解决条款,防患于未然。

随着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承包领域参与的项目增多,如何预防和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已成为当前政府与企业共同关心的话题。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根据设计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北京、西安、深圳各设一个国际商事法庭,分别面向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并筹划建立新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实现诉讼、调解、仲裁的有效衔接。对于中国企业而言,除了提高运用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的能力,更应该重视如何在签订合同之初通过设置完善的争议解决条款,做好事前的谋划和预防工作。

内外部法律风险

当前,在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的“一带一路”沿线工程承包建设领域,无论是项目架构、主体定位还是参与企业的性质,都日趋复杂。一方面,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项目的模式正由纯施工向“融资+施工”或“投资+施工”转变,项目架构和主体定位呈现复杂化的特点;另一方面,除了“走出去”较早的大型国企,一大批缺乏参与国际工程项目经验的中小型国企及民营企业,也纷纷加入“走出去”的行列,这些企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防控能力参差不齐。

就企业自身而言,一些中国企业在签约前对合同审查不清,为急于拿下项目忽略合同谈判,导致对招标文件和业主要求理解不透彻,造成合同中关键条款缺失或签下了苛刻的合同条件;还有一些中国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疏于合同管理,签约团队和执行团队脱节,导致执行团队对合同缺乏理解,或是项目文件和索赔流程管理不到位,导致错失索赔机会或无法提交充分的索赔文件,造成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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