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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语言引发的拒付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期 作者:陈冠英 编辑:白琳
开证行应设置更为周全的条款,才能防止单据出现偏僻语言,提高审单效率,保障自身以及申请人的权益。

案例背景

信用证类型:远期信用证

开证行:印度A银行

申请人:印度M公司

受益人:我国Y公司

信用证金额:USD14700.00

交单金额:USD14700.00

45A货描:AMMONIUM POLYPHOSPHATE(聚磷酸铵),CIF NHAVA SHEVA PORT,INDIA.

46A要求提交保单,具体要求如下:

+4.MARINE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S(ORIGINAL PLUS COPY) DATED NOT LATER THAN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 SIGNED AND ISSUED BY INSURANCE COMPANY MADE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IN CURRENCY OF THE CREDIT FOR 110 PCT OF INVOICE VALUE,COVE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WITH EXTENDED COVER FOR TRANSHIPMENT RISKS,IF APPLICABLE,THEFT,PILFERAGE,BREAKAGE AND NON-DELIVERY,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AND 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INSTITUTE TRANSIT CLAUSES FOR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OVER WITH CLAIMS PAYABLE IN INDIA 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由保险公司签发的海运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书〔正本+复印件〕,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日,制作成指示性抬头空白背书,并以信用证币别及发票价值110%金额投保,险别覆盖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责任扩展至转运险〔如适用〕,偷窃、提货不着险,附加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保险单据须表明涵盖风险区间仓至仓,赔付地点印度,保险责任不计比率。)

47A规定:

+4.ALL DOCUMENTS MUST BE IN ENGLISH.(所有单据使用英语出具)

+5.ALL DOCUMENTS MUST MENTION OUR L/C NUMBER AND DATE AND THAT THE GOODS ARE FREELY IMPORTABLE UNDER CHAPTER 2 OF FOREIGN TRADE POLICY 2015-2020. (所有单据必须注明本信用证号码及开立日期,并需表明货物在进出口条例2015—2020第2章项下的非限制清单中可自由进口)

信用证未就上述要求对保单做进一步的规定。

案例经过

2017年3月14日,受益人持正本信用证在M银行办理出口交单业务。M行审单后认为,其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与信用证、UCP600以及ISBP745保持一致。在受益人授权下,对含有其他不符点的单据直接出单。

2017年3月20日,M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文:“FIELD 47A POINT 4 NOT COMPLIED AS CERTAIN CONDITIONS IN MARINE INSURANCE ARE NOT IN ENGLISH(保单上的某些条件未按照信用证47A第4点的要求以英文出具)”。3月21日,M行立即向开证行发出反拒付报文,列出依据并指出其所提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开证行立刻对单据进行承兑,放弃扣收不符点费。

开证行在原有拒付电的基础上,更改了某些字眼后再次发送报文坚称不符点有效,拒绝沟通。受益人为了尽快收回货款,要求M行无须再通过电文或其他方式与开证行沟通,其将通过申请人与开证行进行交涉。本案最终以4月1日(原付款到期日3月28日)开证行付款并扣取不符点费告终。随后,受益人在M行的建议下,经与申请人协商,更换了后续合作业务的开证行。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开证行认为,保单上的某些条件未按照信用证47A第4点的要求以英文出具。从保单的留档复印件看,其页面不同位置空白处确实不规则出现以下中文内容:“代理单位……展业方式……销售人员……职业证号……全国统一投诉服务电话……尊敬的客户:自投保次日起,您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XXXXXXXX)查询、核实保单信息”。此外,保单底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人名和保险公司授权签发人签字也均为中文。

就开证行而言,其拒付电所提不符点中的“某些条件”是否指向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上述所列中文内容并非开证行国家语言,要求其在拒付电中一一列明其中哪些规定内容未以英文出具,确实不甚合理也不现实,因此,开证行的拒付电在表面上可以满足UCP600第16条的规定。

就M行而言,为何在办理出口交单时,认为保单与信用证、UCP600以及ISBP745保持一致?

第一,根据ISBP745第A21段a点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了须提交单据的语言,信用证或UCP600所要求的内容应当使用该语言。对 “信用证或UCP600所要求的内容应当使用该语言”的正确理解是,如果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必须以英语制作”,“发票必须注明CIF价格构成情况、证实货物原产地为中国,并且注明H.S CODE号码1234.5678”,那么信用证对发票要求的信息,包括证实货物原产地为中国、H.S CODE信息,就必须使用英语;而按照UCP600规定,商业发票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一致、发票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或转让信用证中的第二受益人出具)、发票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等等,这些要素也必须使用英语。问题是,如果信用证及UCP600未规定的内容使用了信用证要求之外的其他语言是不符点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从国际商会的相关案例也可证明这一观点。R420中,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必须以英语制作”,但提交的租船提单租船合约的日期未使用英语(CHARTER PARTY DATED  12.MRZ.2000),并被开证行视为不符点。众所周知,UCP600第二十二条b款规定:银行将不审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租船合同。此案例中,国际商会的结论是:信用证没有包括有关租船合约日期出现在租船提单上时所用语言的要求,案例中的租船提单包括的这些信息,属于信用证条款所要求的信息之外的补充信息,因此不存在不符点。

本案例中,对于信用证46A对于保险单据所要求的单据类型、单据签发日不得迟于提单日、签发方、被保险人及背书、保险金额及币种、承保险别、承保风险区间、索赔地点、不计免赔率等要素内容,所提交的单据中均与之相符,亦符合UCP600、ISBP745的规定,且在提交的单据中均使用了英语表达;对于47A要求的所有单据必须注明信用证号码和开立日期并显示“THE GOODS ARE FREELY IMPORTABLE UNDER CHAPTER 2 OF FOREIGH TRADE POLICY 2015-2020(货物在进出口条例2015—2020第2章项下的非限制清单中可自由进口)”,提交的单据也是按照信用证规定使用英语表达的。鉴于46A中对保险单据的规定基本已涵盖UCP600第二十八条中对保险单据规定的所有要素,因此可以说,所提交单据的所有相关内容,均已使用英语表达。至于保单上显示的部分中文信息,则既非信用证要求显示的信息也非UCP600规定的内容,无须强制使用信用证规定的语言。

第二,根据ISBP745第A21段e款规定:个人或实体的名字、任何印章、合法化、背书或类似数据,以及单据上预先印就的文本,诸如但不限于栏位名称,仍然可以信用证要求以外的语言显示。根据这一规定,个人的名字可以信用证要求以外的语言显示。从实际审单经验而言,需要正确理解此条规定并谨慎处理。如果信用证中用英语规定了相关方的名称,那么单据中出现该人的名称或签字,就必须用英语表达,否则可能会被视为与信用证矛盾或无法确认是否为信用证规定的一方。比如,信用证规定保险公司签字人名称为TOM,而实际单据中保险公司签字人名称为中文,便无法确定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的当事人一致。但本案例并非此种情况,故保险公司签字人名为中文不是不符点。

基于以上原因,M行在办理出口交单时,认为保单与信用证及国际惯例、审单实务保持一致,继而认为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

案例启示

尽管案例中交单行从单据审核职责上并无瑕疵,但对于某些特殊地域的银行、进口商,比如本案涉及的印度,出口商及交单行还是应该谨慎行事。为保证出口安全收汇,受益人和出口方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筑牢安全交易的第一道防线

首先,要做好前期市场调查。出口商在交易前要深入了解对手方市场的特征,全面了解当地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背景,才能保证在后续的签订合同、商定结算条款、安排货物运输等环节万无一失。

其次,谨慎选择合作银行以及寻求其他救济方式。如果交易双方确定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选择哪家开证行至关重要。开证行是否会开立违反国际惯例的信用证,是否会在处理单据的过程中不按照国际审单实务行事,在相符交单情况下是否会按时承兑/付款或者在付款之时无理扣费?这些问题均需要出口商在前期商谈合作事项时考虑仔细,并要求进口商选择信誉良好、信用等级高、专业技术过硬的开证行。如与国别风险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出口商应要求对方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为信用证加具保兑。除此之外,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也不失为一种事前防范风险、事后减少损失的方法。

再次,严谨确立信用证条款。选定开证行之后,出口商更应该主动与进口商商讨信用证条款,从交易背景出发,客观、清晰地制定条款,并且遵从UCP600,避免出现受益人制单时无法操作的情况。收到信用证之后,受益人应在通知行的帮助下,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若发现不明确的条款、软条款或者预见到制单时无法操作的条款,应及时联系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最后,交单行在必要时应向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银行可依托自身的代理行网络资源,向客户提供比如银行资信等级、世界排名信息、银行财务状况等信息;也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向客户介绍不同地域的政治经济状况、国际结算特点,及时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风险事件对客户做出警示。在通知信用证时,银行应尽可能详细地将信用证中的特别条款以及银行对制单的意见和建议告知客户。

受益人审慎制单,交单行严谨审单

回归到本案例。如果M行建议客户改单,尽量避免出现非信用证要求的语言或者用双语表达,后续情况或许不会发生。虽然目前ISBP745以及各种案例在有关单据语言方面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实务中纠纷仍然存在。换位思考,交单行如果作为开证行会如何看待收到的保险单据出现一系列非信用证要求且非自己熟知的语言的情况呢?虽然信用证要求的有关保险单据的内容已经被满足,单据本身也并不违背UCP600的规定,但是这些生僻语言的内容是否会影响保单生效,使得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被打折扣?这种可能性的确存在,也会影响开证行的审单时间和效率。所以,无论从善意行事出发,还是顾及货款的安全回收,客户都应该审慎制单;交单行更应该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审单,给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争取相符交单,无懈可击。

借助交易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本案例中,M行在收到开证行拒付电的第一时间,就把业务情况以及交单行意见告知了客户,并建议客户马上与进口商联系请其与开证行沟通交涉,与M行的反拒付电形成双管齐下。虽然开证行拒绝与交单行就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进行沟通,并且付款时无理扣收了不符点费,但是最终还是安全收回了货款。事实证明,双方的友好协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向开证行据理力争的同时,应该第一时间协同出口商,通过多方交涉以达到共赢。

换位思考,掌握主动权

作为开证行,如果在信用证中规定了“ALL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IN ENGLISH”(所有单据使用英语出具),在单据出现上述情况时是否就拥有了拒付的权利?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开证时该如何更好地设置条款,才能防止单据出现偏僻语言,提高审单效率,保障自身以及申请人的权益,甚至避开陷阱呢?以下列举一些笔者认为较为适宜的条款范例,供参考借鉴:

ALL DOCUMENTS TO BE ISSUED AND ENDORSEMENTS(IF ANY) TO BE PLACED IN THE LANGUAGE OF THE CREDIT.(所有出具的文件和背书〔如有〕必须使用信用证的语言。)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IN ENGLISH LANGUAGE,AND OTHER LANGUAGE IN ADDITION TO ENGLISH ON THE PREPRINTED FORMS ARE NOT ACCEPTABLE.(单据必须使用英语出具,且预先印就格式的内容除了英语之外的其他语种不可接受。)

ALL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IN ENGLISH OR WITH ENGLISH TRANSLATION.(单据必须使用英语出具或随附英语翻译。)

ALL REQUIRED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IN ENGLISH AND ALL DATA CONTAINED THEREIN MUST BE IN ENGLISH.(单据必须使用英语出具且其所包含的所有内容均必须使用英语。)

DOCUMENTS REQUIRED IN THE CREDIT TO BE ISSUED ONLY IN THE LANGUAGE OF CREDIT,DUAL LANGUAGE DOCUMENTS WILL NOT BE ACCEPTABLE UNLESS TRANSLATIONS FOR THE SAME HAS BEEN PROVIDED ALONG WITH.(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必须使用信用证的语言出具,双语显示的单据不可接受,除非同时提供了翻译。)

ALL DOCUMENTS PRESENTED TO US MUST BE IN THE SAME LANGUAGE IN THE CREDIT(ENGLISH).IF ONE OR MORE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IN A LANGUAGE OTHER THAN THAT USED IN THE CREDIT EACH,FOREIGN LANGUAGE DOCUMENT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CERTIFIED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AT DOCUMENT BY AN INDEPENDENT TRANSLATING FIRM.IN THE EVENT THAT NO INDEPENDENT TRANSLATION ACCOMPANIES A REQUIRED FOREIGN LANGUAGE DOCUMENT,WE RESERVE THE RIGHT TO OBTAIN TRANSLATION AT YOUR EXPENSE,THE DATE OF PRESENTATION IN WHICH CASE WILL BE THE DATE WE OBTAIN TRANSLATION. WE ARE NOT RESPONSIBLE FOR ANY DELAYS IN PROCESSING THAT WILL OCCUR AS A RESULT OF OUR OBTAINING A TRANSLATION.(所有提交的单据必须使用信用证的语言〔英语〕。如果一个或多个文件使用信用证以外的其他语言,则必须附有由独立翻译公司提供的经证实的该文件英语译文。如果未提供该译文,我们将自行寻求翻译并保留从你处获取费用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获得翻译的日期将视作交单日期。我们不对任何由于寻求翻译而导致的单据处理延误负责。)

ALL DOCUMENTS MUST BE ISSUED IN ENGLISH LANGUAGE AND ALSO THE DATA CONTAINED IN THE DOCUMENTS ARE ONLY TO BE IN ENGLISH LANGUAGE INCLUDING PREPRINTED TEXT. (单据必须使用英语出具〔包括其所包含的所有内容以及预先印就的文本〕。)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广州单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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