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准确理解和把握内保外贷新政

来源: 《中国外汇》2018年第1期 作者:胥良 编辑:靖立坤
108号文有利于提高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合规意识,降低担保履约风险,防范内保外贷项下的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近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重申了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加强了担保履约环节的管理。本文将从管理实践角度对108号文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108号文出台的背景

2014年6月1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出台并实施,取消了内保外贷的审批环节、担保额度控制以及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财务指标及股权关联等限制性条件,便利了内保外贷业务的开展。根据29号文的规定,银行自身的内保外贷业务无须到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银行内部尽职审查通过后,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担保数据,外汇局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和检查。

为引导境外资金有序流入,2017年1月,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3号文”),其中也涉及到内保外贷业务政策的部分调整,主要是允许内保外贷项下主债务资金以外债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调入境内使用,从而突破了29号文有关内保外贷资金不得回流的政策限制。在同年4月外汇局发布的3号文政策问答中则进一步明确:内保外贷主债务资金回流不包括证券投资形式的回流;担保履约币种与担保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银行发生担保履约时,银行不得使用反担保人的资金履约,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担保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而需要结售汇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才能办理结售汇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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