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从原产地证角度谈如何把握审单标准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2期 作者:张率慧 编辑:韩英彤
单证从业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国际惯例条款的内容,更需要广泛了解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运输、保险等诸多行业的规则,不能简单地把审单理解为机械的“镜像一致”。

根据UCP600的规定,单据审核标准仅基于单据表面的相符,且单据上的数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及其他要求的单据无须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如何把握好“不得矛盾”?是机械地将单据与信用证及国际惯例条款相核对?还是更多地了解各类单据及其相关数据在贸易结算中具有怎样的作用?本文试通过原产地证的定义、功能及各类产地证的作用,来分析产地证的收货人信息及证实原产地的意义和用途,进而阐明审核单据的标准。

原产地证上的收货人信息

案例

B银行收到一套由摩根大通银行孟买分行开立、其新加坡分行保兑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要求提交一份由商会出具的正本原产地证,但就产地证的具体内容无规定。另外,信用证还规定全套正本海运提单须显示收货人为凭开证行指示并通知申请人。B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寄送保兑行后,收到保兑行的拒付电,理由是“产地证收货人显示为与此有关的人(WHOM IT MAY CONCERN)而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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