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实践

外贸企业“出口不收汇”现象探讨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1期 作者:钱光明 周宏伟 乔蕊 编辑:任风远

近年来,在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外贸企业“出口不收汇”现象增多。外贸企业只有货物出口却无相应的贸易收入,无益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会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失真,也为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现象成因

出口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时间错配,造成企业暂时性“出口不收汇”。企业出口活动中由于结算方式的不同,以及受贸易国相关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导致企业出口货物流与资金流时间错配,造成暂时性的“出口不收汇”。如酒泉地区有三家企业出口货物主要为蔬菜、瓜果及花卉种子产品,客户收到产品后需要一个检验期,待产品检验合格后才会将款项付清,出口企业因延期收款,导致出口额大于收汇额。克拉玛依辖区新疆炼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中亚五国出口与石油开采有关的钻井设备,约定买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90天内支付货款,但由于中亚五国进口设备是否合格需要由买方使用、调试后才能确定,一般需要1.5至2.5年的时间,使得出口企业出现非恶意的暂时性不收汇情况。

地方政府高额的出口奖励补贴,催生企业短期违规行为。近年来,国际经济发展持续低迷,进出口形势日趋严峻。在保增长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政府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对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予以财政奖励补贴。由于地方政府在奖励时,只考核出口报关指标,不考核出口收汇指标,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催生企业违规行为的诱因。一是引发企业集中报关行为。以喀什辖区某公司为例。为完成当地商务部门下达的出口任务以获取奖励,该公司在2016年7至8月短短60多天内,出口报关额达2亿美元以上,占同期辖区出口总量的70%。二是催生企业买单报关利益链条。西北欠发达地区由于涉外经济不发达,对出口企业的鼓励措施及政策较东部发达地区更为优惠。货物贸易改革后,企业在海关出口报关时无须提交外汇核销单,一些企业便利用此类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便利,先在享有出口优惠政策的地区注册成立“空壳”贸易公司,然后通过异地买单报关或代理出口,按照合同约定分享政府奖励,造成“只报关、不收汇”的异常现象。如白银市某法人成立5家“空壳公司”,注册资金均为10万美元,向浙江、广州等出口量大的企业进行买单报关。买单交易后,买单企业将其他出口企业的出口报关单更改抬头,凭借虚假报关单在白银市申请财政奖励。截至2016年年末,仅白银市该类“出口不收汇”企业套取地方财政拨款就已高达870万元。三是引发企业本地注册、异地报关的异常行为。从调查情况看,辖区“出口不收汇”企业本地注册、异地出口的企业不乏少数,29家“出口不收汇”企业中就有14家企业为本地注册、异地报关,其目的就是获取异地出口奖励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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