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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跨境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1期 作者:刘子薇 谢浴华 编辑:韩英彤
在立足于当前证券化制度的基础上,银行应勇于探索,创设出新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与道路。

 国际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的界定是,“资产证券是指这样一种证券,其以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并保证偿付”,证券化即“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转换为一种可以更自由地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融资工具”。市场上,资产证券化可以解释为资产支持融资,同时也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是将未来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作为支持或者担保而发行的证券。

国内的资产证券化,首先可以根据基础资产的来源,区分为金融机构持有的信贷资产和企业持有的资产。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国内首批试点单位,并分别发行了“开元”和 “建元”资产证券化产品,标志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启动。2008年之后,由于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资产证券化试点暂停,直到2012年《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后,信贷资产证券化才重新启动。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的定义,“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该规定还明确了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资产证券化业务可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进行。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ABS不仅可以改善商业银行融资结构,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资本占用,还可以增强综合贡献效益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在当前MPA(宏观审慎评估)严监管考核下,国内商业银行十分在意资产规模。因此,随着商业银行的转型发展,对能够有效缩减资产规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银行已经将其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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