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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AEO认证”利器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1期 作者:邓彬彬 编辑:章蔓菁
为享受AEO带来的各项便利,企业应充分理解AEO认证标准的各项细节,统筹推进申请工作,并通过持续的自律管理,维护自身的认证等级。

2017年9月1日,中国-瑞士海关正式开始实施AEO互认,至此中国已与新加坡、韩国、新西兰等全球近3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AEO互认安排。AEO全称为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经认证的经营者)。此概念由世界海关组织(WCO)在《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中首次提出,目的在于通过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进行认证,给予其相应的优惠通关便利。具体而言,如果两国海关之间实现了AEO互认,则其中任一国家经高级别AEO认证的企业均可享受本国海关和对方国家海关提供的进出口通关便利。据此,企业应充分了解、掌握AEO制度,并开展有效的AEO认证准备工作。这对于降低企业通关及物流成本,提高其自身在供应链体系中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透视我国的AEO认证制度

AEO在我国的首次出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下称《办法》)中。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关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是经中国海关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国家高级别AEO企业相应的通关便利。《办法》在第十六条、十七条和十八条中明确了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管理原则和措施。其中,对于一般认证企业,其适用的便利措施包括:(1)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对于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1)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2)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3)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4)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在具体的认证标准上,与《办法》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针对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进一步确立了以内部控制标准、财务状况标准、守法规范标准以及贸易安全标准为基准的认证标准体系,为企业申请AEO认证资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其中,与一般认证企业相比,高级认证企业需要满足更多的认证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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