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文章 政策

利用虚假单证支付进口海运费逃汇案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1期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本案是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分局”)流出项下外汇业务专项检查中查处的服务贸易典型违规案件。涉案违规主体DX物流公司除自身虚构交易背景对外支付进口海运费外,还操控其子公司虚构交易对外支付进口海运费,性质恶劣。

案件线索

上海分局对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辖内2015年二季度服务贸易付汇出现异常,同比、环比均呈现大幅增长。经进一步分析,发现海运费对外付汇成倍增长,增量主要来自于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对外支付的进口海运费,且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交易对方均为香港GR公司和BU公司。上海分局遂锁定异常可疑线索,并将上述两家企业列为重点检查企业。

案情简介

检查发现,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对外支付进口海运费的一系列凭证资料存在明显的可疑之处。一是HH海运公司系DX物流公司全资子公司,且香港GR公司和BU公司与DX物流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旗下的关联企业。二是运输合同中进口海运费明显不合理,如印度和巴西至中国上海的单位运费基本一致。三是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无法提供境内进口企业运输费银行转账流水、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经进一步调查,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2015年1—7月向香港GR公司和BU公司支付的3500多万美元进口海运费系虚构交易,向银行提交的租船合约及运费发票均系伪造,实际并未发生真实的进口海运业务。其中,HH海运公司向香港GR公司和BU公司支付的964万美元进口海运费,均由DX物流公司控制操作。

定性及处罚

DX物流公司和HH海运公司虚构交易背景对外支付进口海运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第十四条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以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第四条关于“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等规定,属于逃汇行为。

鉴于HH海运公司虚构的进口海运业务均由DX物流公司控制并操作,故DX物流公司承担其子公司HH海运公司虚构交易背景对外支付进口海运费的全部责任。DX物流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九条关于“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海分局依法对DX物流公司处以罚款2075万元人民币。

启示和思考

一是企业要学法、知法和懂法,开展各项外汇业务须严格遵守外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这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对涉汇主体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的原则要求。

二是银行要切实履行展业职责。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过程中,要严把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关口”,不但要审核单证表面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更要进一步尽职审查和认真甄别交易背后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将“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真实性审核”落到实处,引导企业客户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供稿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