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专题

支付机构交易真实性监管探索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1期 作者:葛晋亮 编辑:靖立坤
在跨境电商B2C、C2C领域,支付机构聚小为大,以灵活便捷的资金清算优势,逐渐成为支付渠道的主流和未来方向。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 2013年2月,外汇局出台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在上海、浙江等五地开展业务试点,允许试点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2015年1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考虑到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管理,外汇局又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将试点业务范围拓展至全国。《意见》放开了试点资格的申请,对支付机构实行名单化管理;同时,提升了单笔交易限额、放宽了外汇备付金账户数量限制。《意见》的实行,提高了个人跨境“海淘”及企业跨境贸易的积极性,但随着试点机构与业务种类的增多,对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真实性监管问题也日益突出。

试点业务特点

从跨境收支看,海淘项下进口付汇业务仍占主导。以浙江为例,2014年和2015年,试点项下个人购汇分别为7.93亿美元和9.35亿美元,个人付汇分别为7.91亿美元和9.33亿美元,分别占试点业务总量的99.9%和99.21%。

从交易类型看,仍以货物贸易为主,但占比趋于下降。试点前两年,试点机构获批的业务范围基本以货物贸易为主,也涉及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等部分服务贸易。但2016年后,随着留学教育、境外旅游等传统服务贸易流出量的增加,再加上软件应用、在线服务、广告服务、国际运输等新兴服贸种类的不断发展,服务贸易交易占比正逐步提高。

本文是付费内容,请先 登录数字阅读账户订阅数字杂志
数字杂志阅读
您尚未登陆
登陆 注册
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