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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典型案例剖析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0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信用证纠纷一直持续不断,很大程度是因为当事各方对国际惯例理解的偏差。
国际信用证是一种重要的国际结算方式,在贸易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信用证纠纷却一直持续不断,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各方对国际惯例理解的偏差。为此,笔者从实际办理的业务中选取了一些典型的案例,并对此进行剖析,希望能有助于当事方在信用证运作中加深对国际惯例的正确理解。
案例1:单一货物数量上浮导致的金额超支争议案
案情简述:信用证39A为00/00,允许分批装运,货描规定多种货物及其数量、单价及金额,同时规定总金额,但没有规定允许的浮动比例。来单显示只装运其中一种货物,开证行提示不符点:XX货物金额超支。因为信用证规定该种货物的数量600LITER,单价EUR15.95/LITER,金额EUR9570,实际到单数量615LITER,金额EUR9809.25。开证行付款时扣除不符点费,交单行来报反驳:该案例适用UCP600第30条的b款,即货物数量(LITER)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而总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开证行发报反驳:由于45A规定了各种货物的金额,每一种货物的支取金额均不能超出信用证的规定。交单行再次反驳,本次到单货物的数量在惯例允许的浮动范围内,而单价是固定的,所以没有理由不允许该货物金额相应上浮,并请开证行参考R688和R689。
笔者认为,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合理的,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