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警惕早交单与迟交单风险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0期 作者:曹远波 温芳 编辑:韩英彤
银行一定要既保护申请人与受益人利益,同时也要规避自己的风险,做到心中有知识、有准则,实务处理中有手段、有技巧。

信用证结算项下,如果单证相符则开证行必须付款,如果单证不符开证行可以拒付。相符不仅指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及惯例条款一致,还包括交单的行为应符合信用证及惯例的规定。为避免货到港后因迟迟收不到单据而影响提货,UCP设置了装运日后最迟交单的时间,即交单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但信用证有时还可能设置最早交单时限,即单据不得早于某日提交。然而,由于对惯例理解的不透彻或与实务需求的不匹配,有时信用证对交单期限设置不合理或表述不清,或者受益人与开证行对单据的提交时限掌握不一致,结果往往会造成交单时间是否相符的纠纷,从而对一笔信用证的成功交易造成影响。本文旨在通过对实务案例的分析,揭示由此带来的相关风险,解析实务操作中的技术与依据,希望对银行单证部门与进出口企业有所裨益。

早交单

案例1:C银行开出一笔信用证,在开证行交单有效, 信用证效期:2017年5月16日,交单期:装运日21天之后不晚于信用证效期。

提单显示装运日为2017年4月1日,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日期是2017年4月18日。开证行收单日期比信用证规定的最早交单期早了4天,开证行凭此拒付,不符点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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