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实务
开证的内在逻辑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20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开证行应从自身专业出发,合理设置条款内容,严格把控开证逻辑,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和贸易实务。
在开证实务中,信用证中常常出现模糊不清、混淆和矛盾的地方,给受益人制单、银行审单带来困扰,甚至因条款设置不当带来敞口、无法拒付等风险。本文试图从国际惯例的要求出发,从逻辑角度分析信用证重要要素之间的关联关系,指出常见问题,厘清开证的内在逻辑,解决诸多困惑。
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是源于合同而开立的。正是信用证与合同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开证条款拟定中我们常常会见到以合同思维定势设定的措辞和条款,可谓剪不断理还乱。下面试举几例信用证常见问题,以理顺其关系:
1.46A单据条款要求“提交一份由买方(BUYER)代表签署的可接受证明正本。)”在这里 BUYER指代不清,其他类似的还有SELLER、BOTH PARTIES等。信用证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开给受益人的,故应将买方(BUYER)改为申请人(APPLIC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