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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首尾款结算的争议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作者:
编辑:白琳
开证行应在做到坚持惯例、维护规则的同时,合理设置信用证条款,在贸易结算过程中寻求常识与规则的整体平衡。
案例背景
开证行于2017年2月15日开立了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金额为USD154000.00,用于进口一套小型机器设备,禁止分批装运。
信用证款项分PART A和PART B两部分进行结算。其中PART A为信用证金额的90%,凭发票、提单和保单等单据进行结算;PART B的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10%,受益人需提交的单据为商业发票(其中交单期为不迟于提单日后90天且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或者由受益人出具且经申请人附签的接受证明,表明“交单期设定为信用证有效期之内(ACCEPTANCE CERTIFICATE…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APPLICANT)”。
案例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