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支持企业稳健“出海”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作者:吴岚 朱玉庚 编辑:王莉
在当前形势下,金融机构应正确领悟国家的政策意图,积极稳健地支持企业开展海外投资项目。

201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应正确领悟国家最新政策意图,依法合规、积极稳健地支持企业开展海外投资项目。

海外投资新形势

2016年以来,随着中国对外投资额的迅速增长,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开始密切关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的对外投资。其中,发改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报送格式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6〕2613号)中,要求企业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以加强对境外投资真实性的审查,严防资金外逃;而外汇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中则明确,“以内保外贷境外融资替代境内机构货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按照现行对外投资相关监管原则,境内机构境外股权投资受到限制的,暂停办理相关跨境担保业务,担保人为非银行机构的,外汇局不予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担保人为银行的,银行不得为此提供担保”,意味着企业境外投资行为必须获得境内相关监管部门(发改委)的核准和备案,否则,ODI资金不得以内保外贷的形式出境。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分为三大类,即“鼓励、限制、禁止”。其中,政策鼓励的六类境外投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产能和装备、高新技术、能源资源、农业、服务业。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联合发文单位包括了外交部。对此,中国投资者应深刻领悟“一带一路”倡议的经济外交意义,积极稳健开展“一带一路”相关境外投资。此次发布《指导意见》,在当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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