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特殊目的公司外汇业务释疑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作者:刘毅 编辑:靖立坤

Q:境内居民个人能否直接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

A:目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除此以外,境内居民个人不能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Q:境内个人以其境外的合法资产出资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交哪些材料?

A:境内居民个人以其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下称“13号文”)的规定,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提交的具体材料可参考13号文所附《操作指引》“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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