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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融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来源: 《中国外汇》2017年第17期 作者:陈好孟 编辑:靖立坤
跨境担保宏观审慎管理则应侧重防范担保的顺周期性和潜在的风险压力,风险度量应以担保额为标准。

金融危机以来,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也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先后在外汇衍生品、跨境融资、境外放款等领域落实宏观审慎管理理念。从2000—2014年的跨境资本流入到2014年以后跨境资本流出的周期性波动来看,我国跨境担保业务也有较强的顺周期性特征,并增大了资金流入流出波动的压力。鉴此,应尽快将宏观审慎监管理念融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完善跨境担保宏观审慎管理的必要性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将跨境担保定义为“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行为”。根据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不同,跨境担保业务可分为6类(见表1)。不同类型的跨境担保业务对我国对外债权债务规模和跨境资金流动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尽快将宏观审慎理念融入跨境担保领域,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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